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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萜领、郭某某,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被告1989年12月21日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2007被告借口到北京打工至今,不履行其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份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1日在原驻马店市东风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徐某,X年X月X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争吵,被告于2007年外出长期打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虽然在家庭生活中有生气、争吵现象,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争取重修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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