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0年8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臧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7月4日我院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阳市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88-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臧某不服原审判决,以“被害人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88-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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