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某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园林养护有限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某某、交某某、营某某、误某某等人民币4,500元及今后原告无论是否发生费用均与被告无关等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某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日前赔偿原告张某某医某某、交某某、营某某、误某某等人民币4,5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09年12月22日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