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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因犯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日,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韩某在正阳县X乡X路口因跑车被罚款的事发生纠纷,朱某用手扇韩某乙左脸,致使韩某耳部受伤,经鉴定韩某左耳鼓膜穿孔,系外伤性穿孔,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的妻子张某平与被害人韩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韩某医药费和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整,双方不再因此事追究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韩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王某、韩某、秦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某、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全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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