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某下,组织人员将自己购买的位于常庄乡X村前水寨东西沟北侧的杨树采伐362棵,折合立木蓄积36.90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ERT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某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某、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玉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