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眩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铎,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元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俊莉,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密市眩点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元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密市眩点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铎,被上诉人郑州元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程俊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