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中段汽车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某乙,经理。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刘某二审中提供了蒲城县人民法院查封清单一份及蒲城县人民法院函件一份,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退回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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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牛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