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龚振祥(另案处理)二人窜至汝南县X村小和庄马某某家,砸毁门窗入室,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马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协某,王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并已履行清。马某某要求不再追究王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王某x、邱xx等人的证言,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书、协某、收条、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于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海港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