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9日被郑州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杨某,河南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王谦(已判刑)等人在郑州市X区X路风景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刘ι聊2酢闱虮绱暗倩患姹烁烊ㄖ越垂蚶艽<弧姹烁烊ㄖ越椿锛屎趒眩幸膛┬埃荆型唬姹烁烊ㄖ越蚧绱暗没⑷撸寰仗幻椴┫ス屎趒诧缫暗ɑ罩翘谘ɡ眩幸膛┬埃M蟆潞ê眩幸膛┬ⅲ铡翘谘骼指质怀岩嘲犊ⅲ至质俺棕唬姹烁烊ㄖ越突屎q镖等人从地上捡了装修用的木棍伙同在网吧楼下等候的王谦一起上楼找被害人滋事。在网吧内找到被害人孙XX、孙XX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即各持凶器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致二被害人受伤倒地后才逃离现场。二被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被害人孙XX伤情为右肩背部形成单个创口伤,右第6、9肋骨骨折。被害人孙XX伤情为:1、右胸外伤,右肺挫伤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2、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右肾包膜下血肿,横结肠系膜破裂。经鉴定,孙亚东背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孙正凯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1年8月8日,被告人朱某到郑州市X区第一分局投案。同月17日,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孙X、孙XX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朱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