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1年8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姚某某,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在华兴公司劳动工资部工作期间,利用其经手保管的班中餐结余款和2009年、2010年年终奖结余款的工作便利,于2011年5月6日从中挪用x元用于赌博。
被告人王XX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王XX在案发后坦白了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请求给予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在华兴公司劳动工资部工作期间,利用其经手保管的班中餐结余款和2009年、2010年年终奖结余款的工作便利,于2011年5月6日从中挪用x元用于赌博。案发后于2011年10月25日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证言,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党务工作部证明,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王XX所记录得班中餐、年终奖金结余的使用情况账册及收据,王XX中国银行交易清单,王XX还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作为国有公司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工资部工资管理员,却利用保管班中餐和年终奖的职务便利,非法挪用x元从事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X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九十三某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赵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