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包车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生产的产品运输工作委托被告承包运输,每月三十日前向被告支付承包运输租金x元,被告保证车辆并及时运送货物,如果不能及时或因任何理由影响货物运输,被告将赔偿原告三倍的租金。原、被告合作期间,被告在2008年8月份未按协议执行,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某,原告的主张过高,只同意支付原告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包车运输协议,约定:“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被告提供车辆(豫x挂XXXX)及两名随车司机运输原告生产的产品,原告在每月三十日前向被告支付租金x元。在承包期间,被告提供的车辆及司机由原告调派,被告保证车辆手续合法、完某、车况良好。违约责任:……,在承包期间,如车辆不能按时到位接受原告调派,影响货物出厂造成原告受损,被告将赔偿原告三倍租金。……”。2008年7月29日,被告提供的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约20天后,被告告知原告该事故。车辆因此停运一个半月。2011年3月10日,被告出具书面文字:“被告同意对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8月的违约金x元的支付”。庭审中,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x元,原告未提交被告的停运行为给原告造成具体损失的证据。
以上事实由包车运输协议、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的书面意见、当事人陈某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实际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虽然被告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意外事件引发被告停运,但是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被告应就自己的停运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1年3月10日,被告出具书面文字同意对原告的2008年8月的违约金x元的支付,原告持此条向本院起诉,说明原、被告就2008年8月的停运已达成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的一致意见,双方应按此意见执行。庭审中,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向原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承担1800元,被告承担900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宗辉
审判员陈某宽
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