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世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张某乙的儿子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后,2011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张某乙找到她时以承诺给张某办理取保手续将张某释放出来为由,先后四次向被害人张某乙骗取人民币x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寇某、周某某、张某3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正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张某乙的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主动退还脏款及谅解协议、领条、法院出具的证明及检察院干警王润林出具的证明、公诉机关提供光盘一张某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全国
审判员赵熠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闵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