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白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五法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廖某于2011年3月17日前支付唐某款项1万元;
二、原审案件受理费1250.5元,由廖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1250.5元,由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