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正阳县X路局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住(略)。
被告人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正阳县X路局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会计,住(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闵某挪用公款一案,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世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2007年至2009年担任正阳县X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主管会计,被告人闵某2006年至2009年担任正阳县X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会计。2009年5月,因时任正阳县X路局副局长李某某欠信用社的有贷款,信用社催其偿还。李某某便利用其分管该公司的职务便利,安排被告人姚某从被告人闵某处借公款用于偿还其本人在信用社的个人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x.7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闵某所挪用的公款己全部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