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翟xx放在其家中的鸡70余只,价值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翟1xx、翟2xx的陈述、证人黄某、王某、崔某、白xx的证言、光某、协议书、道歉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