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被告余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余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余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余某随被告余某共同生活,原告侯某于2010年10月起,每月10日给付余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余某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纷;
四、离婚后,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