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飞,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某峰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尹敏、王东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