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又名代X、龙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镇X街中段,盗窃宋xx家一辆凯琦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1760元,后黄云东以950元的价格将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陈某(该车已退还失主)。
2、2010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村,盗窃吕xx家480元钱,一部手机,价值200元。
3、201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路东段,盗窃许xx家的金某链、金某、金某指等物品,共计价值4700余元。
4、2010年10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镇X路西段,盗窃郭xx家现金2300余元。
5、201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区,盗窃王xx家一台电脑、一张老虎画等物品,共计价值3000余元。
6、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镇X路中段,盗窃何xx家现金300元,烟、手机等物品,价值6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黄云东的供述;失主宋xx、吕xx、许xx、郭xx、王xx、何xx的陈某;证人张xx、于x、辛x、杨xx、史xx、周xx、孙x、黄xx、代xx的证言;书证:领条、指认现场图、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