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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上诉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是烈士陵园,属于牧野区法院管辖,故牧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烈士陵园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故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某甲依侵权行为地向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乙负担。王某甲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王某乙径直付给王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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