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琼海市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琼海市公安局干部。
上诉人王某、邢某某因诉被上诉人琼海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琼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琼海市公安局接上诉人王某、邢某某的报案后,对发生于2002年8月11日晚的盗窃案,己依刑事案件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虽己抓获个别犯罪嫌疑人,但该案尚未侦结。显然,被上诉人琼海市公安局的行为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王某、邢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某、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海浪
审判员王某史
审判员汪永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