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略),农民。系自诉人沈某乙之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沈某乙、沈某丙诉被告人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沈某乙、沈某丙及被告人沈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