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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沈某乙、沈某丙诉被告人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略),农民。系自诉人沈某乙之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沈某乙、沈某丙诉被告人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沈某乙、沈某丙及被告人沈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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