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局。
委托代理人沈某、徐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局于201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编号为卢人社监(2010)理字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许某等17名员工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人民币12,34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之卢人社监(2010)理字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于2010年6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故要求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15日前履行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编号为卢人社监(2010)理字第X号的行政处理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判长沈某
审判员顾国建
书记员 熜t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