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环广场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晨报社复制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3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