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农民,文盲。2011年1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取保候审。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毛xx在自家房屋南边用火柴烧蒿草时,不慎引起黄土梁山坡着火。经华县林业局调查,结论为:被烧现场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4.2公顷。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叶某、马某、胡某、张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烧蒿草时不慎引起黄土梁山坡着火,造成森林火灾,情某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毛xx积极扑救山火,且在案发后,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属老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xx的犯罪事实、情某、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