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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0年起任王里渡村会计,2005年起任王里渡村委会委员,2006年负责王里渡村移民核实登记上报工作。2011年4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xx、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按照三门峡水库有关移民补助的规定,赤水镇X村,被告人杨xx利用自己负责登记、上报王里渡行政村移民工作的便利,虚报本人及村民王xx、王xx、王xx三户非移民用户为移民,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x元据为已有。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建议在1—4年处刑。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我取出的钱除自己花费外,还有一万多块钱用于村上花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按照三门峡水库有关移民补助的规定,华县X村X村,被告人杨xx利用自己负责登记、上报王里渡行政村移民工作的便利,虚报本人及村民王xx、王xx、王xx三户非移民用户为移民,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x元后,将其中x元用于村上公务支出,其余x元据为已有。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杨xx将涉案款x元退交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将杨xx通知到检察院进行询问;(2)华县X镇政府证明,杨x年11月村X村委会成员至今,2006年负责王里渡行政村移民核查上报工作;(3)证人齐xx证明,当时上报移民前,他和杨xx、王xx在一起商量说给移民少的组把非移民组长报上,再把非移民的村民也报一部分,目的是借移民政策给他们个人弄些钱。上报完后,大约是2007年7月份开始发存折,非移民的存折他代领的,他将杨xx、王xx的存折给本人后,其他非移民存折当时商量把钱取出后用于村X路了。2008年底,他将王xx、王xx、王xx三人的存折给杨xx,让给这三人发了。直到现在,他才知道杨xx一直没给人家;还证明村上改厕拉石子、防汛用的木桩、袋子等花费是杨xx支出的,这部分支出杨xx没有让他签字报销;(4)证人王xx证明,他没有领过移民存折,杨xx也没给过他移民款;(5)证人王xx证明,存折他没见过,取款单上的名字也不是他签的;(6)证人王xx证明,上报移民的事由杨xx负责,在上报移民户时,他和主任齐xx、杨xx一起商量过,主任为了让村上干部、队长们好好工作,把不是移民的村X村上发的补助,另外为了村上的安宁,把一些不是移民的村民报成移民户,如王xx、王xx。2007年以后齐xx给他一些票据,说当时上报非移民户成移民后,把折子上的钱取上三四年后给本人发下去,条子让他收好,因为钱花在公家上了,以后给村民发折子时有个交待。后来齐xx给他说让杨xx把王xx、王xx、王xx三人的折子给本人,他不知道杨xx没有给王xx等三人的存折;(7)证人张xx证明,从2007年到2010年,杨xx从他那购买防汛用的木桩,共计3225元,杨将钱给他后他没有打过收条;(8)证人齐xx证明,从2007年到2010年,杨xx从他那购买防汛用的编织袋,共计3520元,杨xx给他付的钱,他没有打过收条;(9)证人魏xx证明,2010年6月王里渡村改厕时,他给拉过石子,是主任齐xx让拉的,钱是杨xx付的,共计1920元,他没有打过领条;(10)证人赵xx证明,2009年10月份左右,他给王里渡村打捞深水泵,杨xx付给他1800元,他没有打领条;(11)陕西省在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入户登记汇总表,证明虚报杨xx、王xx、王xx、王xx等人的事实;(12)存折、取款赁条、身份证证明,杨xx伪造的身份证及取款情况,杨xx共取款x元;(13)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杨xx向华县人民检察院交涉案款x元;(14)被告人杨xx供述证明,因为移民中有三个组即北齐组、郝某、屈家组三个组是整体移民,其他七个组个别是移民。他和王xx在村主任齐xx家商量,除了三湾东组组长是移民,其他六个组的组长都不是移民,村X组长都上报成移民,他们都同意了,另外还虚报了一些自己的关系户,全当给他们办个好事。存折办下来后由主任发放,他的存折主任给他后又给了他王xx、王xx、王xx三人的折子,他将自己存折上的钱及这三人折子上的钱陆续取出花了。由于取别人存折上的钱要用身份证,他就用自己的照片找办证的人办的假身份证。他一共取了x元,给村上用了一部分,没有票,其余自己花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身为村委会委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负责上报王里渡行政村移民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手段,将国有财产x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xx能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款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党娟莉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人民陪审员戴艳华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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