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了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一案,本院2008年7月27日依法提级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元,后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联合开发过程中,双方和被执行人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剩余款项26万元由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该款现已付清,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2005)安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梁显林
审判员王祖长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