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A座902。。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肖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青年报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云鹏,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