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渑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不履行安置工作职责一案,上诉人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渑池县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祝京子、上诉人渑池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祝京子,被上诉人张某丁委托代理人胡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天华
审判员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二0-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