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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与张某丁不履行安置工作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渑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不履行安置工作职责一案,上诉人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渑池县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祝京子、上诉人渑池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祝京子,被上诉人张某丁委托代理人胡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天华

审判员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二0-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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