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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与我共同生活,只是在我每月发工资后,回我家要钱。由于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程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吝店镇X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8日离家出走;3、(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程某曾经起诉离婚。

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26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自2009年10月8日分居至今。原告程某曾向本院起诉,后于2010年3月19日撤诉。原告程某撤诉后,因被告刘某一直下落不明,二人未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原告程某二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程某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个人财产等无法查明,本案暂不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6元,共计866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卫民

审判员雷亚军

代审判员赵晔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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