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段某、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1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段某、李某在长葛市X组,使用投毒方法非法狩猎麻雀。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桑某证言、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某、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庭审中,被告人段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三十八条、第四某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长高建民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某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