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告人杨治顺,男,26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治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治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治顺在许昌市X路运动之星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魏某某深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电动车经价格鉴定价值1392元。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治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治顺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自行车的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治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治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治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治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