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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马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樊XX,男,1963年12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樊亚飞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以被告同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刘学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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