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x与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荆x于2011年11月18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x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x撤回对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