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区XX路XX号X号楼附XX号,身份证号x。
法定代理人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区XX路XX号X号楼附XX号,系原告某母,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市X区XX路XX号XX号楼X号,身份证号x。
法定代理人韩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区XX路XX号XX号楼X号,系被告某XX之父,身份证号x。
法定代理人夏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XX市X区XX路XX号XX号楼X号,系被告某XX之母,身份证号x。
原告某XX与被告某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定代理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原、被告某系XX市X区XXX学校XX班学生。2010年5月12日下午放学后,原告某等待老师来布置作业期间,在教室前门外从玻璃往教室里看时,被被告某力推门撞倒,造成原告某颗门牙根折。后原告某别在XX市口腔医院、XX省口腔医院等门诊检查治疗,原告某求被告某偿损失未某。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偿原告某疗费x.36元(包括后续治疗费x元)、护某1250元、交通费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残疾赔偿金x.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鉴定费1480元,以上共计x.88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某某辩。
原告某支持其诉某请求,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2011年3月XX市X区XXX学校《情况说明》一份、2010年5月16日被告某XX书信一份,证明被告某门行为致原告某齿受伤,被告某在过错。证据2.XX市口腔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XX大学XXXX医院(XX省口腔医院)门诊病历首页一份、XX市口腔医院病历两本及医疗费票据12张,证明原告某牙齿受伤到医院诊断治疗11次,支出医疗费3094.36元。证据3.2011年3月29日XX市X区XXX学校《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某亲王XX因原告某齿受伤陪护某告某查、治疗造成误工费损失1250元。证明4.交通费票据79张,证明原告某治疗牙齿受伤支出交通费620元。证据5.原告某口本一本、郑州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关于王XX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更正说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某XX市X镇居民,其牙齿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x元。证据6.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原告某出鉴定费1480元。
被告某某证。被告某定代理人韩X对证据5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关于王XX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更正说明称咨询后再发表意见,但未某本院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供的证据1、3、5、6,证据2中的XX市口腔医院诊断证明一份、XX大学XXXX医院(XX省口腔医院)门诊病历首页一份、XX市口腔医院病历两本,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某供的证据2医疗费票据12张中的XX大学XXXX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两张120元、XX大学XXXX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2.4元、XX大学XXXX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114.26元、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27.68元没有诊断证据、病历等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上述该费用均系治疗原告某齿受伤所支出费用,本院不予采信;证明4交通费票据79张,不能与原告某医治疗时间、地某、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前,原告某具《说明》一份,申明在本案中原告某对XX市X区XXX学校主张权利。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5月,原、被告某系XX市X区XXX学校六(一)班学生。2010年5月12日下午放学后,在等待老师布置作业期间,原告某教室前门门外从门玻璃处往教室内观看时,被从教室内快速冲出来的被告某力推开的教室门撞伤,经郑州市口腔医院诊断原告某情为上前两颗门牙根折,处理意见为1.勿用前牙咬物;2.暂观,出现疼痛或牙齿松动自行脱落酌情处理;3.18岁后修复。原告某后多次在郑州市口腔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诊断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890元。
原告某亲王XX系XX市X区XXX学校教师,因陪同原告某断治疗,自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共计请假11天,被扣除绩效工资125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请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郑州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郑XX法医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续治疗费用评估意见及更正说明,其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王XX牙齿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治疗意见:牙齿固定义齿修复;治疗费用:两颗牙种植费用约x元。原告某出司法鉴定费1480元。
原告某庭审前申明本案中不对XX市X区XXX学校主张权利,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生进出教室开关门应当轻开轻关,被告某六年级的学生,应当知道用力撞门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被告某力撞门致原告某伤害,被告某过错,对该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某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XX市X区XXX学校未某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被告某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某、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某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某XX承担80%的赔偿责任,XX市X区XXX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某本案中申明不对XX市X区XXX学校主张权利,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对该校应承担赔偿部分本院不予处理。被告某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某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某,故对原告某该伤害所受损失应由被告某护某韩X、夏XX予以赔偿。原告某请医疗费x.36元,其中医疗费3194.36元、后续治疗费x元,本院支持医疗费2890元,其他共304.36元,原告某能证明系治疗该次伤害所支出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某伤害时尚不满12周岁,需至年满十八周岁后方能进行修复,鉴定意见为后续治疗费约x元,因该修复系必需的,故对原告某项诉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请护某1250元,法律规定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原告某亲王XX因陪同原告某断治疗,被扣除绩效工资1250元,故原告某诉某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请交通费620元,其未某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原告某有交通费用的实际支出,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400元。原告某请残疾赔偿金x.52元、鉴定费148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请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结合本案被告某过错程度,原告某伤害后长时间不能用前牙咬物、不能食用过冷过热食物的损害后果,本院酌定为x元。原告某请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因原告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对该项诉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某请营养费220元,因无医嘱或其他证据证明需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某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某XX监护某韩X、夏XX应当赔偿原告某XX医疗费2890元、后续治疗费x元、护某125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x.52元、鉴定费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的80%即x.42元,原告某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应视为对其民事诉某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XX监护某韩X、夏XX赔偿原告某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六万二千三百零四元四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某XX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二十三元,由原告某XX负担六百六十五元,被告某XX监护某韩X、夏XX负担一千三百五十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李建涛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