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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xx与被告xx有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1)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范xx。

被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xx有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二百三十三元,由原告范xx负担。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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