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黄xx。
被告吴xx。
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xx、李x。
被告xx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x、冯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黄xx、吴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吴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吴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黄xx、吴xx的起诉。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