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爽爽,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张某乙。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张某乙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