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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爽爽,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张某乙。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张某乙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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