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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x某x组织淫秽表演案
时间:2000-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金刑初字第18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x,化名袁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x某xx(以上内容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00年5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留置盘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何某某,上海市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某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上海豪欣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住x某xx,现暂住于上海豪欣俱乐部。因本案于2000年5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留置盘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侯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现在暂住地。

辩护人沈某,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x、x某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0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素清、代理检察员范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x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x某x及其辩护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初,被告人x某x为达到吸引观众、招揽生意的目的,经与被告人x某x谋划,决定在上海豪欣俱乐部进行“艳舞”表演。同年5月16日晚,被告人x某x安排伍海莉在豪欣俱乐部进行表演,台下观众近百余人。经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鉴定,该表演属淫秽表演。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x某x、x某x的历次供述及证人张x、伍xx、刘xx、盛xx等的证言笔录,并出示了上海豪欣俱乐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某x、x某x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x某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杨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某x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x某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沈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某x主观恶性不大,为还债治病而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身患重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未表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某x系上海豪欣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被告人x某x系在该俱乐部内负责联系演出事宜的经纪人。2000年初,被告人x某x因俱乐部生意清淡,经与被告人x某x商量,决定由x某x联系“艳星”在俱乐部舞厅作“艳舞”表演以招徕顾客。自2000年3月起上海豪欣俱乐部每周有一至二次“艳舞”表演。每位观众收费人民币25元。200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x某x安排“艳星”伍海莉(已另处)在该俱乐部舞厅进行表演,在场观众达六十余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鉴定,当晚伍海莉的演出系淫秽表演。另查明,上海豪欣俱乐部当晚的营业款、《司仪道白》磁带1盘、《艳舞销魂》VCD1张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磁带、VCD和扣押款人民币2100元移送本院。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x、伍xx、刘xx的证言笔录,证明在x某x的安排下到上海豪欣俱乐部演出,并证明5月16日晚的演出带有淫秽内容。2.证人盛xx、吴xx、杨x、潘xx、潘xx的证言笔录,证明自2000年3月以来上海豪欣俱乐部一直有艳舞表演,并证明演出内容淫秽。3.证人温xx的证言笔录,证明来俱乐部跳艳舞的演员都是x某x联系来的,并证明他们所跳艳舞的内容带有淫秽性质。4.证人王xx、濮xx的证言笔录,证明5月16日晚的演出有淫秽内容。5.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2000年5月16日晚在上海豪欣俱乐部内伍海莉的演出属淫秽表演。6.上海豪欣俱乐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x某x系该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7.被告人x某x、x某x的供述,供认组织淫秽表演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依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x某x组织他人进行淫秽性演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x某x、x某x组织他人在娱乐性营业场所内公开进行淫秽表演,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应适用缓刑,被告人x某x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某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x某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x某x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

四、移送在案的VCD碟片1张、磁带1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严志高

代理审判员李菁

人民陪审员马建国

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唐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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