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X村石灰山X号,现住(略),个体。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暂住志丹县X区。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6月间,被告叶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叶某借款,经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经结算,被告叶某共计借款x元,后被告叶某给原告叶某出具欠条2条予以证实,该款拖欠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叶某给付原告叶某x(其中x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该款由被告叶某于2011年12月2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3月15日前给付x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