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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X与被告XX公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XX公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张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层X号房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XX公某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张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层X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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