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XX公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张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层X号房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XX公某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张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层X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