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志丹县工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业,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男,X年X月X日生,住志丹县X村,暂住志丹县X区。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被告叶××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x元,并约定月利率2%,同时约定一个月内还本付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叶××一直未给原告陈某还款,拖欠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叶××给付原告陈某x元(本金x元及利息x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叶××于2012年1月1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3月1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叶××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