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志丹县农行职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被告曹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贷款x元,约定月利息1400元,由被告赵某担保。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其现金x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曹某于2012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x元及该款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400元予以计算的利息,由被告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交纳7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