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又名陈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周至县X镇人民政府干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峰虎,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周至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刘某,又名刘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陵区X镇人民政府武装干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