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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又名陈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周至县X镇人民政府干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峰虎,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周至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刘某,又名刘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陵区X镇人民政府武装干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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