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民权县火车站下火车时,趁人不备,将孙xx装在裤兜内的1300元钱偷走(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言、被害人孙xx的陈述、照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