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某、陈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伙同他人酒后在民权县X镇X路贵人香商务酒店夜市摊上无故对张某x、张某x、张某x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将三人打致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某、张某x、马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x、张某x、张某x的陈某、鉴定结论、赔偿协议及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陈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智敏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赵卫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