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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犯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1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严某与信阳市南湾灌渠管理处机电修配厂签订建筑开发合同。被告人严某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将职工宿舍楼改建成带有门面房的商住楼对外出售。时任信阳市X村建中心主任的徐某,在明知其违规建设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张已经过期作废的原信阳市X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徐某主动向其提出购买门面房一套。被告人严某为了感谢徐某在申请办证及违规施工过程中对其提供的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4万元卖给徐某门面房一套。

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严某为了保证自己违规建筑顺利施工,主动向徐某送现金3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冯某、徐某、顾某证言,书证:关于国有划拨土地建职工宿舍楼变更为商住楼的办证程序、平桥辖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申办流程及五里店办事处村建中心办证流程的说明、建房申请及土地使用证、2009年南湾灌渠机电修配厂与严某签订的建房协议四份、信阳市X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房屋所有权申报材料、收据、欠条、售房协议七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云清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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