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
被执行人伍某,男,基本情况不祥,基建老板,原住x,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唐某与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0月10日裁定将被执行人伍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路中方县地方税务局综合楼X栋X楼沿舞水河流向由上而下第8间(含夹层)作价x元,交付给了另案申请执行人赵桂兰抵偿其债务x元,赵桂兰支付了x元至本院用以清偿被执行人伍某所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唐某的债务x元。现因被执行人伍某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也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项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4)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唐某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审判员杨司东
二O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