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人梁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樊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赡养费每月300元,自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共计1200元,住院费697元、诉讼费70元,共计1967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标的款项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某字第x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