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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樊XX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人梁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樊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赡养费每月300元,自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共计1200元,住院费697元、诉讼费70元,共计1967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标的款项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某字第x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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