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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诉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居民。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第一原告,系第一原告之女。

被告:师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农民。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王某诉被告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师XX于201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马某、王某人民币8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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