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居民。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第一原告,系第一原告之女。
被告:师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农民。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王某诉被告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师XX于201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马某、王某人民币8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