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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女,3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38岁,土家族,(略)人,住(略)。系原告陈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21岁,土家族,(略)人,住(略),系(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乙,男,38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修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赵某某与被告陈某乙于2006年7月26日经(略)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陈某甲由赵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陈某乙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直至18周岁止。现因生活水平提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4800元,自2012年开始至原告陈某甲18周岁止,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2400元,12月30日前给付2400元,直接转账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略)。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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